全馨典藏 - 車禍鑑定權威論文【Ⅰ】

監察院通過糾正「交通管理機關」,未能妥善辦理道路交通事故相關業務!《2》

4.負責道路交通事故處理之警察為第一線執行人員,對於事故現場的採證與資料蒐集,乃日後鑑定人員及司法機關判斷責任歸屬的憑據,必須熟習事故現場偵查知識,熟練現場處理之步驟、方法與技術,以及交通事故案件之司法程序,方能克盡職責。惟部分處理員警對於肇事當事人之詢問,尚無法正確告知後續處理程序與續辦單位,導致民眾徬徨無助,甚至於認為警方不願提供交通事故證明書、肇事現場圖、照片等資料。各縣市警察機關為謀補救及便民,近年來相繼印製交通事故須知,逐案提供事故當事人有關警方處理單位、聯絡電話、當事人雙方資料、調解及司法程序之說明資料。
(三)裝備器材不足
處理交通事故之裝備器材,包括現場紀錄、測量、警戒、攝影、蒐證、鑑識、照明、破壞及急救等器材,處理員警應隨時攜帶齊全。目前台灣地區警察機關三十三個縣市警察局及專業單位,一七二個分局及一、七○二個分駐(派出)所,配備之交通事故處理裝備包括:六五五部單眼照相機、五、一九八部全自動照相機、五二七個攝錄放影機、三、一一二個交通事故處理箱、一、七八七部酒精測定器、七二部車裝型照明燈、三、八六○部錄音機及三、○○○個跡證定位標示牌。大多數單位裝備器材不足,品質不符。例如,處理交通事故現場之員警幾乎都是以巡邏車及機車作為管制交通器材,用於蒐證、測繪者不外推輪、皮尺、粉(白)筆、全自動照相機等簡易工具,夜間照明設備與照相、攝錄影器材普遍缺乏或使用逾期,大多數照相係使用全自動照相機,而非單眼或立體相機,難以顧及景深與解析度,照相時亦少有員警使用比例尺及號碼標示牌,蒐證效果欠佳。另員警未攜帶足夠之交通管制器材,缺乏交通事故指示牌,僅使用車輛作為管制工具,對現場處理人員及當事人之安全保障不足。目前現場處理人員均未使用證物袋及手套,認知上尚未真正進入到從事跡證蒐集之層次。為提升交通事故處理效能,樹立專業形象,警政機關應逐步充實交通事故處理相關裝備器材,如交通事故處理車、處理箱、工作服、夜間照明設備、單眼照相機、照片沖洗費用、LED路況顯示器等。從心理上、裝備上、使用裝備之技術上均應落實交通事故處理之專業需求。
(四)訊問筆錄品質尚待提升
交通事故筆錄之製作,需明確表達人、事、時、地、物,訊問內容須與現場跡證、交通事故調查表及交通專業等知識結合,其困難度高於一般刑事案件,目前員警在製作交通事故筆錄方面存在頗多缺失:
1.執法心態偏離正軌:交通事故處理員警應以公正執法者自居,並以執行偵查蒐證之認知,尊重當事人權益,秉公處理。然部分員警竟鼓勵或主動促成當事雙方和解,亦有暗示扣照及開具違規告發單的不利因素,造成「當事人均願自行息事,請求警方免於處理成案」結案,而未進行現場蒐證或製作訊問筆錄,角色認知明顯偏差。其中確有出於當事人請求之情形,惟仍以員警專業不足,為減少工作,苦於請託,以及以往警察機關被要求以降低車禍死傷作為績效所致之因素居多。
2.輕忽案情敷衍應付:僅將交通事故視為過失行為所造成的案件,誤認交通事故事證蒐集及筆錄之重要性不如刑案之蒐證及偵訊筆錄,未能詳細調查,確實登載,或以敷衍了事心態調查處理。
3.訊問內容多所漏失:處理交通事故有關之專業知識相當廣泛,警察教育與訓練體系對於訊問筆錄的傳授講解,僅能及於理論與原則,適用於實際案件之際,不易就所需事項訊問完整。欲使處理人員均達相關素養,除需依賴密集訓練之外,尚需透過嚴謹而標準化之審核程序,長期提供指導與要求。
4.過於主觀誤導陳述:因同情弱者,或避免日後可能抗爭麻煩,常以傷勢較重者為偵查保護對象,或在未經調查、研判前就認為雙方均有過失,存有「大車賠小車」、「活人賠死人」、「輕傷賠重傷」的所謂「道義責任」的錯誤觀念,未注重查明引發事故之主要原因,甚至一開始即威脅或誤導肇事人作責任較重的陳述,造成責任判定發生錯誤。
5.人情關說處理偏頗:處理人員由於人情關說壓力,未能以公正態度訊問及製作筆錄,對進行關說的一方避重就輕,對另一方則用不利的語句誘入陷阱。在司法機關專業素養尚有未逮之際,審判機關難以形成正確之判決,為免傷害雙方權益,大多鼓勵和解(如暗示和解將給予緩刑的方式)。
6.員警敬業精神不足:台灣省大部分縣市均以分駐(派出)所備勤人員處理交通事故,員警處理交通事故從現場處理、蒐證、測繪現場圖、製作筆錄至案件陳報,A1類平均使用時間五.八小時,A2類三.○小時,A3類二.二小時,而備勤勤務僅二小時,處理交通事故易影響後續勤務執行或占用休息時間,員警對於車禍案件之處理常避之惟恐不及,多抱持逃避心態,影響事故處理品質,部分員警常以扣留證照等不當方法,促使當事人自行和解,達到免予處理目的。又由於勤務輪班等因素,處理現場、製作筆錄與具名之員警有時並非同一人,製作筆錄員警甚至未前往現場查看,以致記載不夠完整,指認欠缺慎重,本院調查案件並曾發現原件與影本內容有所出入之情形,造成事後爭執。
7.偵查技術與程序不夠熟習嚴謹:部分員警對於關係人未適時製作筆錄,對於當事人之指認亦往往在員警引導下,為非任意性之陳述。本院派員於九十年九月二十日前往台中縣警察局調查第一線員警實際處理交通事故情形,該局霧峰分局仁化派出所處理一自小客車與機車發生A3類之道路交通事故,小客車肇事逃逸,該派出所處理員警,依規定測繪現場,及依目擊證人提供事故車輛車號追查肇事人,惟未針對目擊證人於現場,或請其至派出所製作筆錄,僅抄下目擊路人所述車號,且處理員警先依該車號查詢車籍資料後,繼而詢問被害人是否即係該車輛之顏色、車型,此一偵查方式有欠確實,有衍生錯案、冤案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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