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離職預告的法律基礎
離職預告是勞工在終止勞雇關係前必須向雇主提供的通知,目的是讓雇主有足夠的時間來調整工作安排與人力資源。這一法律規定旨在平衡勞雇雙方的利益,減少任一方因離職所可能遭受的突然影響。
根據台灣《勞基法》第15條和第16條,離職預告期的長短依據勞工在職時間而定:
二、離職預告期的詳細計算方法
離職預告期從勞工通知雇主的次日開始計算,一直到預告期滿。這期間包括所有的工作日、假日及特別休假日。
假設勞工任職四個月,於7月1日通知雇主欲離職,根據其累積工作年限,需提前10天預告。因此,離職預告期從7月2日開始,至7月11日結束。在此期間,勞工需繼續履行其工作職責,除非雙方有其他協議。
三、特殊情況下的離職預告策略
如果勞工因特殊原因需提前離職,而未能完成預告期,雇主可根據《勞基法》向勞工索取未完成預告期的薪資作為賠償。然而,若離職原因屬於法定的例外情況,如遭受不當對待,勞工則可免於賠償。
如果是雇主要求勞工在預告期滿前離職,則必須支付至原定離職日期的薪資。
四、常見問題解答
根據法律,口頭通知雖然有效,但為避免後續爭議,建議以書面形式通知,並保留證據。
即便雇主拒絕接受或不認可離職通知,勞工依法已經履行通知義務。建議此時保存交付通知的證據,如郵件送達回條等。
一旦離職通知提交且開始計算預告期,通常不能單方面撤回,除非雇主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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