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被保險人已為一部之賠償者,保險人僅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扣除該賠償金額之餘額範圍內,負給付責任。但請求權人與被保險人約定不得扣除者,從其約定。前項被保險人先行賠償之金額,保險人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給付被保險人。但前項但書之情形,不在此限。
也就是說,雖然強制車險規定車禍受害人有直接求償權,但若被保險人已經先行賠償的話,除非雙方有另外約定,否則保險公司只會再就差額部分理賠,所謂差額就是強制車險規定的保險金額與被保險人已賠償金額間的差額。
舉例來說,如果車禍發生時,被保險人已先賠償二萬元,若最後的醫療費用是五萬元的話,那麼強制車險只會再就差額三萬元部分給付,除非雙方約定賠償金額不含強制車險;又譬如,事故後雙方同意以五萬元和解,其中強制車險可申請到三萬元醫療給付,如果和解金是含強制車險的話,那麼受害人就只能獲得五萬元賠償,三萬元的車險給付就由被保險人自行申請;如果和解書是寫著「不含強制車險」的話,受害人除了可拿到五萬元賠償外,還可自行向車險公司申請三萬元的醫療給付。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三十一條
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被保險人已為一部之賠償者,保險人僅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扣除該賠償金額之餘額範圍內,負給付責任。但請求權人與被保險人約定不得扣除者,從其約定。
前項被保險人先行賠償之金額,保險人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給付被保險人。但前項但書之情形,不在此限。
若有任何服務、業務以及問題,歡迎用以下任一聯絡方式與我們聯絡!不管是來電詢問或是信箱諮詢,我們都將以最快的速度來服務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