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車禍處理程序:
1.停車:檢視自己與車損狀況,打開雙黃燈,並且視車速與路況在車身後方30~100公尺處放置三角牌警告標誌,以免後方來車追撞,造成又一場車禍意外。
2.有人傷亡:先打119請求消防單位派救護車前來送醫急救,再打110報警。就算只是輕微的擦撞,也一定要留下車禍紀錄,否則不只保險不予理賠,還可能被控訴為肇事逃逸。
3.在警方到場前:務必要保留現場以利警方採證,務必拍照。
※補充: 最基本的工作,就是「現場照片」。車禍當下的時間為何、天色如何,車禍的地點、車痕或是車子上的損傷,這些都只有身處在現場的人最清楚。這些資訊不應該只靠腦袋記下來,而是要用可保存的紀錄方式。從解決紛爭的角度來看,最忌諱「我記得那天是……」「我記得明明是……」的這種方式,若能夠提出清楚的白紙黑字、照片,指證歷歷,不僅省下確認事實的時間,也可以避免有責任的人想胡謅來規避責任。
4.配合警方做筆錄:除了要注意對方是否為無照或酒後駕駛,主動向警方現場提出檢測、記錄,將雙方筆錄作為日後判決依據。
※補充:簽名之前,務必確認資料正確:比較需要注意的是,車禍剛發生時,當事人通常都腦袋一片空白,恍恍惚惚,有時警察叫你簽什麼,你就簽什麼,事後才發現紀錄有誤。從法律的角度來看,能夠盡量口徑一致、紀錄一致是最好的,假如發生紀錄前後不一的情況,對於當事人來說,往往會比較不利。所以請記得:車種、車號、當事人資料、現場紀錄等,在簽名前,務必再確認一次;若有錯誤,一定要在當下就向警察要求更正。
5.筆錄完成後:記得向警察拿取事故登記聯單,日後就能向管轄的警局調車禍資料。
※補充:警方登記聯單:依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警察處理交通事故時,要記錄、勘查與蒐證事故現場,而這些紀錄必須留下書面資料。警察記錄完後,會給當事人一張登記聯單。
二、資料申請
1.向警方調閱資料:車禍當事人在事故發生後七天內,也可以向當初報案的轄區警局要車禍現場圖、警察紀錄的現場照片。
事故發生過了三十天之後,則可以向轄區警方要「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不是車禍責任,僅有違規問題,違規不等於肇事因素)對於肇事者或受害者來說,無論是要與對方進行和解,或是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甚至是上法院,這些都是相當重要的證據與資訊,所以一定要記得去拿。
2.申請鑑定:透過警察來記錄這些車禍資料之所以這麼重要,一方面是可以作為日後索賠的證據之一,另一方面是為了日後能夠「申請鑑定」。想要申請各地交通局的「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簡稱「車鑑會」)來替你鑑定肇事責任,必須有警察機關現場處理的資料。如果未經警察處理而沒有資料留存,就會被車鑑會拒絕受理鑑定。車鑑會的鑑定,在訴訟時會是一項有利的資料。如果之後進入訴訟,那麼,車鑑會認為誰有責任、誰沒責任時,法官大致上也會遵循這個判斷,再進一步判決車禍當事人雙方,誰應該賠給誰,以及賠多少。
三、保險理賠
1.汽機車強制險&責任險僅是賠給受害人:和機車原則上都應該要投保「汽機車強制險」,這個叫做「責任險」。責任險的特別之處是,這種保險是賠給車禍的「受害人」,而不是去保保險的人。也就是說,由「受傷的一方」向「車禍事故中的另一方」的保險公司請求賠償。這叫做「交叉請求」,因此,車禍中的當事人可以向彼此投保的保險公司請求理賠。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保險公司應該在申請後的十日內給付保險金給受害人,所以其實可以相當迅速地獲得賠償。
2.汽機車任意險:車體險的修車費:但是,強制險只賠償「人身」的損害,也就是受傷的醫藥費支出,不包含財物(車子)損害。如果想要修車費的理賠,就要確認一下對方事前是否有投保「車體險」這種「汽機車任意險」。
四、和解&法院
1.直接和解:和解的內容,就是看雙方要怎麼【喬】。有些人可能自知理虧,會直接談好一筆金額了事。也有人是留下聯絡資料,約定以維修廠的報價當作和解金額。無論如何,都要留下書面文件,並且有雙方的簽名,以確保日後不會再生爭議。
2.找調解委員會:若是更謹慎的,可以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依據《鄉鎮市調解條例》第二十七條,調解若經法院核定,就不能再起訴、告訴或自訴。這可以避免調解之後,有人又想反悔。而且只要調解經過法院核定以後,就與民事判決有相同的效力。最大的好處是可作為執行的名義,不用擔心對方翻臉不認帳,讓你要不到錢。但相對地,走調解之路就是比較花時間,需要跟調解委員約時間,到場調解。協商不成,再走法院,假如和解不成,又無法調解,解決紛爭的最後途徑就是進入法院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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