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馨典藏 - 車禍法規Q&A【Ⅰ】

車禍常見法規-民法

◎ 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侵權行為」: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 


◎ 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雇主責任」: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

◎ 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之二「駕駛責任」: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但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 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侵害生命權」: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葬費之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被害人對於第三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加害人對於該第三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侵害身體、健康」: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民法第一百九十四條「被害人之家屬精神慰撫金」: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 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被害人精神慰撫金」: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 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物權損害」: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 

◎ 民法第一百九十七條「侵權時效」: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 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應付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 

◎ 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回復原狀」: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者,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第一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

◎ 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  :應回復原狀者,如經債權人定相當期限催告後,逾期不為回復時,債權人得請求以金錢賠償其損害。

◎ 民法第二百一十五條「無法回復」 :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應以金錢賠償其損害。                                                                            

◎ 民法第二百一十六條「損害填補」: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視為所失利益。 

◎ 民法第一一三八條「繼承順位」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


歡迎分享與按讚文章給更多的好友知道!
有上述的問題嗎?!快與我們聯絡!

與全馨聯絡

若有任何服務、業務以及問題,歡迎用以下任一聯絡方式與我們聯絡!不管是來電詢問或是信箱諮詢,我們都將以最快的速度來服務您!

治療經過:

captcha

關於 全馨理賠

15 年車禍處理專業經驗
10000 位客戶順利解決問題
10000 件保險糾紛與理賠案件辦理
0 家中小企業長期合作
免費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