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區鑑定委員會:
1、當事人填寫鑑定申請書。
2、提供警察繪製的現場圖。
3、提供現場照片。
二、不受理鑑定申請之情況:
1、非該轄區所發生之案件。
2、非經報警處理,沒有現場資料或資料不全之案件。
3、已由司法單位處理之案件。
4、肇事日期已超過六個月之案件。
5、不是道路範圍所發生之案件。
6、慢車與慢車之案件。
7、慢車與行人之案件。
三、覆議鑑定委員會:
當事人對於鑑定委員會之鑑定結果有異議,或另有新的有力證據時,可以向省(市)車輛行車事故覆議鑑定委員會申請覆議。申請的方法分為兩類:
1.案件是由當事人送鑑定者:
i 必須在收到鑑定書起15日內申請。
ii 檢具覆議申請書。
iii 提出原鑑定書影本。
iv 另有佐證資料。
2.案件是由司法單位送鑑定者 當事人認為必要時,必須向審理之司法單位申請轉送覆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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