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人大多認為前往國術館給師父喬一下或推拿,且國術館費用可以向對方求償。但真是這樣嗎?
法律上的損害賠償金額,必需是該金額的支出對於身體健康回復是有必要的支出,就是真的可以幫助身體健康的復原。
但是,國術館是所謂的民俗療法,在政府機關的認定裡面,不能宣稱有療效,即無法確定國術館的處理方式真的可以幫助身體健康的回復。
因此,在法院絕大多數的見解,都是認為國術館費用並非可以向對方請求損害賠償的金額。
二、如果真的需要推拿等怎麼辦呢!
基本上目前台灣的中醫診所甚多,中醫師的實施傳統的中醫推拿治療,且西醫診所也有復建的專業治療,可以透過此部份來取代國術館的處理。
上開二費用不僅大多可以取得健保的補助,且自費支出費用部分,如有單據,大多可以屬於損害賠償金額。
三、判決參考: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106年度基小字第1535號
原告主張本件事故發生後,除當日經救護車送至礦工醫院急診治療後,旋即自105年10月3日起至105年11月9日自行開車前往新北市土城區崇德國術館,由整復師李榮財診斷為關節錯位,經診治13次,每次診療費600元、油資2,460元、ETC過路費689元,固據其提出收據、統一發票及帳單為憑。
參酌醫師法第1條、第28條之規定可知所謂醫療行為僅有取得醫師(即俗稱之西醫)或中醫師之資格,且領有醫師證書者,始得為之。而我國醫療院所甚為普及,醫療及復健設施亦稱完備,加以我國實施全民健康保險多年,大部分之醫療費用,健保多已支付,原告僅須支付部分負擔之費用,如原告不信任西醫,亦應選擇由中醫師治療。然原告選擇至推拿館進行所謂之傳統治療復健行為,係由整復員為國術損傷整復,並非由醫師所為之治療,其復未能舉證證明其至推拿館之整復行為為醫師所指示之醫療行為,即難認係因醫療所支出之必要費用,其請求此部分之醫療費用,即非有據(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易字第27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上易字第403號判決可供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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