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為避免他人脫產,使債權人將來的強制執行能順利得到滿足,設計有「假扣押」的制度(民事訴訟法五百二十二條以下)。因此若被害人擔心將來訴訟勝訴後,會因肇事者早已脫產而無法對其財產執行時,可於訴訟進行前先進行假扣押之程序,以保障將來損害賠償債權之執行。
所謂假扣押即是在訴訟進行前或進行中,先對將來欲執行的財產加以扣押的制度。而由於其具有一迅速及隱密之特性,故可以在肇事者脫產前,迅速的先將其財產扣押,阻止其脫產,以利將來的執行。
但由於假扣押制度是一個在法院判決確定前即將相對人財產查封而禁止其移轉之制度,故對相對人財產權之侵害相當的大,因此民事訴訟法規定假扣押之聲請需有一定的要件始得為之。
而聲請假扣押之程序,綜合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及實務上之作法,主要可分為聲請假扣押裁定、查詢財產、提存、聲請強制執行、查封等程序。
一、聲請假扣押裁定:根據民事訴訟法五百二十四條之規定,假扣押之聲請應向本案管轄法院或假扣押標的所在地之法院為之。但如果假扣押之標的是債權或須經登記之財產權,則以債務人住所或擔保之標的所在地或登記地之法院為之。此外,聲請時應釋明請求假扣押之原因。但若不釋明或無法釋明原因時,仍可向法院陳明願提供擔保後為假扣押。而擔保的費用實務上通常是要求所請求金額之三分之一。如果符合要件時,法院即會下一個准許假扣押之裁定。
二、查詢財產:取得裁定後,即可依稅捐稽徵法之規定,持裁定正本、身份證或公司執照向任何一個稅捐機關查詢債務人之財產資料。從稅捐機關查得之財產清單,即可看出來債務人名下之財產有多少。但在稅捐機關查詢之資料,並無證券公司之資料,因此就債務人之名下財產有關股票之部分,只有等向法院提出強制執行後,請法院發函向集保公司查詢。
三、提存:所謂提存,即聲請人將假扣押擔保品繳給執行法院,應注意的是此時之法院。實務上通常法院會要求債權人提出台支(即付款人為台灣銀行,發票人為銀行之支票)以節省算錢的時間。倘若欲提供其他擔保品,例如:可轉讓定期存單、公債等則須先行於假扣押聲請書上表明或另行聲請更換。
四、聲請強制執行:根據強制執行法第七條之規定:「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故債權人應注意聲請執行時之法院和聲請假扣押裁定之法院可能會有所不同。
以上即是假扣押進行大致上之程序。而假扣押既然是在保全日後之強制執行,避免債務人脫產,所以實務上,多於起訴前,在債務人仍未有警覺時辦理,比較能夠達到預期效果。因此若車禍之被害人,欲保全肇事者之財產,亦可於對肇事者進行訴訟前,先對之進行假扣押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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