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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為避免交通事故之受害人因為肇事車輛沒有投保強制險而無法請求補償,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8之規定,設立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使交通事故之受害人或其繼承人在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的給付範圍內能獲得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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