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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鑑定申請流程-不會主張只會增加一張-對你不利車禍鑑定報告

文章關鍵字: 過失傷害 損害賠償 車禍鑑定 肇事責任 鑑定覆議

車禍鑑定的主要目標,是讓車禍雙方更清楚地了解整起事故「誰該負比較大的肇事責任」,同時在刑事(車禍過失傷害)或民事(車禍損害賠償)訴訟,以及調解(和解)程序中提供更具公信力的專業依據。由於警方初判表僅是違規初步分析,未必能完整還原事故經過;透過車禍鑑定委員會,由交通工程、汽車工程或法律背景的專家進行科學分析,可大幅提升公信力。以下將介紹車禍鑑定的申請資格、流程、各地鑑定委員會資訊、費用分擔,以及翻案(覆議)機制與鑑定報告的肇責比例怎麼算,希望協助您在面對車禍糾紛時更有效率地處理。


目錄

一、車禍鑑定申請
二、車禍鑑定流程
三、車禍鑑定委員會
四、車禍鑑定費用誰出
五、車禍鑑定覆議不服
六、車禍鑑定報告負擔趴樹怎麼算


車禍發生後30天內,可向交通大隊免費申請「車禍初步研判表」(初判表)。為何還要花3,000元申請車禍鑑定?

  • 1. 初判表僅為基礎違規分析
    警方的初判表雖能記錄雙方是否違規,但「違規」不一定等於「肇事原因」。若事故細節如行車路線、碰撞速度、車損位置等沒在初判表中完整呈現,就可能導致結論與事實有落差。

  • 2. 車禍鑑定由專業人員執行
    鑑定委員多具有交通工程、汽車工程、法律等專長背景,能科學化分析「行車紀錄器」、「監視器影片」、「車身碰撞角度」、「道路標線」等證據,具高度公信力,可供法官或調解參考。


一、車禍鑑定申請?

(一) 車禍鑑定申請案件資格

根據「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第 3 條,申請車禍鑑定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 事故已由警察機關受理(有初判表或登記聯單)
  2. 距事故發生未逾 6 個月
  3. 尚未進入訴訟程序

若案件已在偵查或審判程序,則只能透過法官或檢方聲請鑑定,而非由車禍鑑定委員會受理。

(二) 車禍鑑定申請人資格

同法第 3 條規定,下列身分可提出車禍鑑定申請:

  1. 車禍當事人
  2. 繼承人
  3. 法定代理人
  4. 車輛所有人
  5. 經現場處理機關移送
  6. 司法機關囑託

(三) 不受理鑑定案件

下列情況委員會不予受理:

  1. 事故已進入偵查或審判程序,且非經司法機關囑託
  2. 事故距肇事日期逾6個月(除天災或不可歸責事由外)
  3. 事故非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1款之道路範圍
  4. 同一案件已做過鑑定,不得重複申請

(四) 車禍鑑定申請書內容

一般申請書會包含以下欄位:

  1. 監理所或區域鑑定會的申請表格式
  2. 肇事時間:年 / 月 / 日 / 時 / 分
  3. 肇事地點:完整道路名稱、國道公里數等
  4. 雙方駕駛(我方、對方)姓名、車號、車種
  5. 申請人與當事人關係(本人、繼承人、車主、法定代理人)
  6. 事故現場處理單位(警局、交通隊、派出所等)
  7. 傷亡情形:死亡、重傷、輕傷或無
  8. 是否已進入司法審理

車禍鑑定申請書範例


二、車禍鑑定流程?

  • 申請發動:可由當事人自行申請、警(憲)機關移送、或司法機關囑託
  • 申請期限:事故後 6 個月內(逾期不受理)
  • 繳費:自行申請規費 3,000 元;若為司法函送刑事案件則免繳
  • 收件審查:若案卷不全 / 未繳費 → 退件;案卷齊全 → 成案並安排鑑定
  • 通知開會:通常於 30~45 天內召開鑑定會,並寄「開會通知」給雙方當事人
  • 會議鑑定:雙方出席並陳述事故經過,出示行車紀錄器、照片、監視器影像等證據
  • 出具鑑定意見書:會後約 1~2 週寄送報告,若無異議 → 結案;若不服 → 覆議或由司法機關再鑑定

三、車禍鑑定委員會?

下表彙整多個地區車禍鑑定委員會的聯繫方式,若需查詢其他縣市,可至公路總局或各縣市政府官網:

地區 電話 / 地址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臺北市鑑定會) (02)2365-8270
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四段92號7~8樓
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處(新北市鑑定會) (02)8978-6101 分機 500
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43號2樓
桃園市政府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 (03)362-5782
桃園市桃園區介壽路416號5樓
臺中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 (04)2225-2068
臺中市西區自由路一段150號7樓
彰化縣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 (04)786-4221
彰化縣花壇鄉中山路二段457號4樓
南投縣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 (049)237-0040 分機 9
南投縣南投市光明一路301號
嘉雲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 (05)362-3939 轉 602~606
嘉義縣朴子市朴子七路29號(監理所內)
臺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 (06)200-6969
臺南市東區府連東路87號
高雄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會 (07)229-9825 轉 611
高雄市新興區中正三路25號17樓
屏澎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 (08)766-6733 轉 830
屏東縣屏東市忠孝路222號(監理站行政大樓3樓)
基宜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 (03)965-1467
宜蘭縣五結鄉中正路二段9號2樓
花東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 (03)853-4500
花蓮縣吉安鄉中正路二段152號(花蓮監理站內)
交通部公路總局車輛行車事故覆議會 (049)239-4806
南投縣南投市光明一路300號(公路人員訓練所中部訓練中心)

四、車禍鑑定費用誰出?

  1. 若屬司法機關函送刑事案件,申請人免繳鑑定費用。
  2. 自行申請需支付 3,000 元(區域鑑定)。
  3. 如對鑑定結果不滿意,再申請「覆議鑑定」須另繳 2,000 元。
  4. 原則上誰申請,誰負擔該費用。

五、車禍鑑定覆議不服?

若對「區域鑑定報告」或「覆議鑑定報告」仍不服,可依下列方式處理:

  • 已進入司法程序:在法庭或檢方偵查階段,陳述對原鑑定不服的理由,並聲請重新會勘或技術鑑定。
  • 尚未進入司法程序:如覆議後仍無法接受結果,可提出民事或刑事訴訟,向法官說明事故經過與證據,希望再度鑑定。

六、車禍鑑定報告負擔趴樹怎麼算?

  • 單方過失
    報告上標示「肇事原因」,另一方為「無肇事因素」;通常保險或法官認定該方 100% 責任。
  • 雙方過失(相同比例)
    兩造皆為「肇事原因」,責任各半 (50:50)。
  • 雙方過失(比重不同)
    較重者「肇事主因」、較輕者「肇事次因」,常見 70:30、80:20…,最終由法官或保險公司綜合判定。
  • 無法判定
    若欠缺關鍵證據(如行車紀錄器、監視器等),鑑定單位會註明「不予分析」或「無法鑑定」。後續需補強證據或由法院再做認定。

即便鑑定報告是 70:30,民事訴訟中法官亦可酌情調整(80:20、90:10…);保險理賠也會依產險公會規範與事實狀況綜合考量。


總結:
雖然向車禍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需自行付費,但若初判表與您手上的證據明顯不符,或責任爭議在後續賠償中至關重要,鑑定可帶來更精準、專業的事故重建結果。請務必於事故發生後 6 個月內提出申請,並備妥行車紀錄器、監視器影片、車損照片等證據;若仍不滿意鑑定結果,可於報告送達後 30 日內提出覆議,或於司法階段申請重新鑑定,讓您在車禍糾紛中更有效率地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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