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小姐某日早上在市區內開車,見到一名老翁走路搖搖晃晃,之後還突然跌倒在路邊,便趕緊下車將老翁扶起,當時老翁還向她道謝,接著老翁的家屬把他接走後就離開了,沒想到當天下午,竟收到警局通知,指老翁家屬要告她肇事逃逸刑責,請到警局一趟做筆錄,被告肇事逃逸不知情的狀況下,覺得很莫名其妙!!
什麼是肇事逃逸?肇事逃逸罪有什麼刑責上問題?會被關嗎?如何避免才不會背上肇事逃逸刑責?
什麼是肇事逃逸罪?
「肇事逃逸罪」的立法目的是為了讓車禍發生時,肇事者因為有肇事逃逸罪的規範,進而增加留在現場並幫助、救護被害人的機率,減少因為延誤就醫而產生的無謂傷亡,以提升公共安全。我國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指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有致人死傷而逃逸的情形,簡單來說,發生車禍事故,導致他人受傷,駕駛人卻沒有留在現場,或是留在現場卻隱身在人群中假裝路人,都可能算是肇事逃逸。簡單來說,不論你是不是肇事方,就算毫無責任,也要處理好車禍現場再離開,否則也會有疑似肇事逃逸刑責。
【動力交通工具】,依照法務部的解釋大概只有腳踩的腳踏車不會被罰,所以汽車、機車不用說,如果你是騎著電力推動的自行車,肇事也不能逃。
車禍沒撞到情況下,找誰才能避免肇事逃逸刑責問題?
其實這部分法院的想法跟大部分的學者的思維判斷不同,法律學者們大多認為會構成肇事逃逸罪之肇事者,一定是基於過失而肇事,才有可能構成此罪。如果是無過失或者根本是故意肇事,都不會構成本罪。不過我們的實務是持想反看法,也就是不管今天妳有沒有故意、過失、碰撞等,只要事故的發生與妳有關連性,產生「因果關係」,就會成立肇事這個要件。除此之外,如果車禍沒有任何人員傷亡(甚至現場根本沒有人,只有撞到車),這樣就不算肇事逃逸;不過可別以為沒有撞到人跑掉就沒事!還是會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面臨罰鍰、吊扣駕駛執照等罰責,記住一定要報警,如果不清楚有沒有擦撞到別人,記得地點聯絡事故地點警局協助有無民眾報案為前提,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
肇事逃逸刑責案例分享
(ㄧ)肇事逃逸知情
(二)肇事逃逸不知情
結語
肇事逃逸罪的設計目的是用來保護用路人,隨交通的發達,車禍事故率增加,為了避免傷者在路中無人救助才立了本罪。但其實,碰到事故時互相幫忙才是社會相互扶持的美德,不管有無逃逸,重要是即時處理現場,不要逃避一時,卻換來了更重的罰責何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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