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傷亡或公共危險為肇因之交通事故均為刑事案件,警察處理交通事故依 刑事訴訟法規定之職責為調查證據、封鎖現場及勘察保全證據、依法取得證據逮 捕搜索扣押、證據文書製作、證據整理舉證移送、肇事原因初步分析、法庭作證。 警察就交通事故取得之證據分為(人證)與(物證)兩大類,人證為供述證據,蒐集方法為 製作筆錄,人證受年齡記憶關係健康等因素影響,取得供述證據並非交通事故證據之唯 一途徑,供述證據受各種因素影響須注意調查。物證須依法以正確方法取得且無污染, 物證為證明事故責任客觀證據,蒐集採取必須具備二要件,一為依據法定程序取得,二 為以鑑定觀點與技術取得,物證呈現原來狀態,人證則受記憶與各種因素影響,依據經 驗法則判斷,認為物證之證據證明力高於供述證據證明力,亦即物證較人證可靠。
簡單來說,發生車禍警察處理搜證需要人證(筆錄)、物證(現場跡證、路況、景況、車輛等等),當然現在很多人有行車記錄器影片,不過也是要做筆錄,單一個影片只是單方面影像並非完整的經過還無法看出責任歸屬,必須再提供蒐集更多警察取得的資料,所謂的(物證)才能了解各種因素來釐清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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