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發生交通事故,事故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都可在法定期間內,向警察機關申請閱覽或提供相關資料,以確保個人權益。
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可於法定期間內,向警察機關申請閱覽或提供相關資料。
分別是:
一、於事故現場可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
二、於事故七日後,得申請閱覽或提供「現場圖」、「現場照片」。
三、於事故三十日後,得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交通事故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若要申請相關資料,可上警政署全球資訊網/交通事故資料申請及申辦案件進度查詢,申請「現場圖」、「現場相片」及「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等事故資料,並可指定就近分局或交通(大)隊取件,線上也同時提供申請進度查詢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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