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保險公司可以介入當事人的和解。那是因為保險法第九十三條規定:「保險人得約定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就其責任所為之承認、和解或賠償,未經其參與者,不受拘束」,依據本條規定,保險公司與投保人簽訂保險契約時,都會要求保險公司必須參與當事人和解過程,否則保險公司可以不必給付保險金,但是也因為這條規定,保險公司在參與和解過程中,若是故意刁難雙方,因此往往當事人本來和解時氣氛良好,卻因為保險公司的介入,甚至於使協商破裂的情形所在多有。事實上,保險法第九十三條規定,本來是為了保護保險公司的,以免投保人在和解時候吃虧,連帶影響保險公司的權益,但是畢竟車禍當事人才是主角,若任由保險公司反客為主,成為當事人和解程序的主角,這絕非立法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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