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車禍處理過程中,常常聽到「和解」和「調解」,但兩者到底有何不同?車禍調解要去哪裡申請?若調解失敗、對方根本不願配合,該怎麼辦?本文將一步步為你解析車禍調解的申請方式、注意事項,以及調解失敗後的下一步做法,讓你輕鬆面對交通糾紛!
車禍和解是由雙方自行協商賠償金額與責任,達成共識後寫成和解書或口頭協議即可,但「和解不具法律強制力」,若對方反悔不付錢,受害方可能還是得走法院訴訟才能強制執行。
車禍調解則是在「調解委員會」或「法院」介入下,由第三方協助雙方協商。有別於單純的和解,經法院核定通過的調解書具備強制執行力,若對方違約,你可以直接拿調解書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省去重新打官司的時間與費用。
面對對方強勢或不講理的態度,往往難以私下好好談和解。調解時有「調解委員」居間協調,有助於促進彼此溝通、彌合差距。
車禍調解若成功,並送法院核定,當對方賴皮不付錢,你可不必重新告他,只要拿調解書申請強制執行即可。
與訴訟相比,調解手續簡便且通常免費(除特殊勘驗費外),也省去繳交裁判費、花費漫長時間等待開庭。
藉由協商達成的結果,對雙方關係較有修補空間,避免官司纏鬥產生更多不必要的支出與心理壓力。
若因傷勢嚴重、年紀太小、居住地遠等因素無法親自到場,可提出授權委任書,並檢附雙方身分資料與印章。
依規定,除調解委員需要至現場勘驗而產生的勘驗費外,申請調解通常不收任何費用。這也是調解相較訴訟的一大優點。
若調解不成功,你可向公所索取「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後,視情況提起民事或刑事訴訟。訴訟前或訴訟中,法院也能再次安排調解,但若仍破局才會進入正式審理。
若你先提刑事告訴(如過失傷害),在刑事程序中可同時提起「附帶民事求償」,不用再額外繳裁判費。一旦在刑事階段談妥或取得判決,將更有效率地解決金錢賠償問題。
調解需雙方同意才能成立。一方若堅決不參與,調解必定失敗。「不來、不同意」既能中斷調解程序,但對方也可能選擇直接提告,因此建議審慎評估是否拒絕調解。
若是自行向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對方不到場,基本上只會讓調解不成立;無法強制對方參與,也不會直接罰款。但若案件已經進入法院調解程序,任何一方無故不到,可被法院處以 3,000 元以下罰鍰。調解不成後,走上正式訴訟,法官會考量該方不配合情節,對其態度印象也可能扣分。
若僅用「和解書」協議,得走法院判決後才能強制執行。但若是「經法院核定的調解書」,效力等同確定判決,可直接申請強制執行,無需二度提告。
車禍調解在許多情況下是一條彈性又有效的解決途徑,既避免漫長訴訟,又能保有強制執行力。若最終協商破局,還可走刑事或民事訴訟尋求救濟。面對車禍糾紛,你可先評估自己的需求、損失金額及對方態度,再選擇和解或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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