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離職預告的法律基礎
離職預告是勞工在終止勞雇關係前,應向雇主提出的正式通知。其目的是讓雇主能妥善調度人力、分配工作,同時保障勞工在預告期間的薪資與相關權益。若未履行此預告義務,可能衍生勞資紛爭或法律糾紛。
根據台灣 《勞動基準法》 第15、16條,離職預告期長短會隨勞工在同一事業單位的在職年資而不同:
同時,若勞工符合 勞動基準法 特定條件(如雇主違法、不當對待、危害勞工安全或職場性騷擾),則可主張不需履行完整預告期。勞工在提出離職前,建議先評估自身情況是否受法令保障,並保留相關舉證資料。
二、離職預告期的詳細計算方法
一般而言,離職預告期自勞工正式告知雇主的次日開始計算,一直到預告期屆滿。這段期間包含工作日、例假日及國定假日,勞工原則上需保持正常出勤與工作配合,除非雙方另有明確協議(如雇主同意提前辦理離職或允許勞工休假等)。
假設勞工在同家公司任職 四個月,於 7 月 1 日正式提出離職通知,依勞基法規定需要提前 10 天預告。則其 離職預告期自 7 月 2 日起計算,至 7 月 11 日止。若期間無特殊約定,勞工通常需在這 10 天內持續上班,並於預告期滿後正式離開公司。
三、特殊情況下的離職預告策略
若勞工因個人或突發因素(如家庭緊急、健康問題)無法履行完整的預告期,雇主一般可依 勞基法 向勞工要求未完成預告期的工資作補償。但若離職原因屬於法律保障的情況(如雇主違法、職場性騷擾、不當對待),勞工可免於賠償。
建議勞工在提出離職時,先與雇主充分溝通並保留相關書面證據(如電子郵件紀錄、通訊截圖、正式函件等),以利日後舉證或向主管機關反映。
如雇主要求勞工在預告期屆滿前離開,則需依法支付應給付之工資(包含至預告期末的薪水)或補償金。若符合 資遣條件(如組織裁員、營運緊縮),則應按勞工年資計算並給付 資遣費 或其應得之勞動補償。
強烈建議雙方以書面方式詳列協議內容,如「工資結算」、「離職日期」、「未休特休折現」等,避免後續糾紛。
四、常見問題解答
法律上雖未強制要求書面形式,但為避免產生爭議或雇主否認通知之事實,建議勞工使用 書面通知(電子郵件、存證信函)或讓雇主在離職申請單上簽名,並保留相應證明文件,以利舉證。
若雇主表明「不接受」或遲遲不回應,勞工只要能證明已遞交離職預告(例如掛號郵寄存根、電子郵件寄送證明), 即視為完成預告義務。若因此造成勞資紛爭,可向勞工局或地方法院勞動調解委員會尋求協助。
依 勞基法 說明,一旦預告期開始計算後,勞工通常不得單方面撤回離職申請。若想留任,需與雇主充分協商並獲得同意,才能中止原離職流程。
在離職前,勞工應向公司確認並辦理 勞健保、退休金、資遣費或補償金等事項。如尚有未休特休、獎金、分紅等,建議以書面紀錄證實,或請人資(HR)出具結算單據。一旦發生勞資糾紛,可洽詢工會或勞動主管機關以尋求協助。
工作交接:離職前應完成交接清單、文件整理以及客戶或專案的聯繫移交,避免交接不清造成日後責任歸屬不明。
職場關係:盡量保持好聚好散的態度,有助於未來的職場人脈與發展。
保密與競業禁止:若與前公司簽有相關條款,離職後仍需遵守,否則可能面臨違約糾紛。
下一份工作銜接:確認新公司報到日期、保險加入時間及職務內容,預先規劃好職涯銜接與休息安排。
若有任何服務、業務以及問題,歡迎用以下任一聯絡方式與我們聯絡!不管是來電詢問或是信箱諮詢,我們都將以最快的速度來服務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