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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我方並沒有違反交通規則,而是因為對方車速過快、未保持安全距離、違反交通規則或未注意車前狀況等原因,發生交通事故因而摔車產生受傷,參照酌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交上訴字第55號判決,要確定知道自己肇事,且知道對方受傷還離開現場,才可能會構成肇事逃逸,而在大多數人的認知內,也會認為機車摔車與我方無關的時候,可以主張並沒有肇事逃逸的故意,因此不應該成立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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