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時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 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八條「附帶民事訴訟」: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
若有任何服務、業務以及問題,歡迎用以下任一聯絡方式與我們聯絡!不管是來電詢問或是信箱諮詢,我們都將以最快的速度來服務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