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誰要負損害賠償的責任?肇事責任歸屬比例?
發生車禍後,大家最想了解的就是雙方都受傷,車子也皆有毀損
肇事比例怎麼算的呢?你的看法是什麼呢?對方沒駕照就是全錯對吧?
損害賠償
1、誰要負車禍損害賠償的責任
發生車禍後,需負損害賠償責任的人是『車禍中有過失的人』需負擔,首先並非是所有車禍的當事人就需負損害賠償的責任,而是導致車禍發生的人需負責賠償『故意』導致車禍 或是『過失』導致車禍就需賠償,所以就算是被害者,只要在『車禍中有過失』,也得對肇事者負擔賠償責任喔!
※無照駕駛,但車禍的發生與他無關的話,就不用負賠償責任喔!
2、車禍有無過失?是怎麼判定的呢?
主要看以下2點
一、有無遵守『交通規則』
二、應注意而未注意
所以在行車的過程中,你應該注意,而未注意,或未遵守交通規則,那法院就會認定你是有過失的,需賠償他人損失。
但有另外的狀況是,並非所有交通規則都與車禍有關。
如上面所說,例如:「無照駕駛」,違規不等於肇事因素。
3、車禍過失的肇事比例計算?
肇事責任的歸屬與分配,目前並沒有一定的分配標準,主要會參考初判表或行車鑑定報告書,在實務上,也還是有法院以『7:3』、『6:4』或『8:2』『9:1』等等分擔比例進行認定與判決但也並非都有,各方的肇事責任比例與歸屬,其實難以一概而論。
如何認定互有肇事責任比例,建議還是要斟酌具體車禍事故中,所存在的一切因素,免得吃虧損害到自身權益
3-1 車禍肇事責任歸屬會2種鑑定意見書
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初判表)
當車禍發生後,依照現行『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警察機關會是主要協助處理的單位。而警方就會在現場進行勘查、蒐證、詢問關係人等等義務而在車禍事故發生『30天後』,當事人OR相關的關係人,就可向當時承辦的警察機關申請『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初判表)(實務上並沒有一定會等到這麼久才提供)
但初判表是警方在車禍後,針對現場的狀況(既存事實) 做的一個初步的責任歸屬判斷,雖然錯誤率高,但本身只是違規分析也並不能怪他,初判表基本上是沒有法律效力,行車鑑定報告才有。
但因並非每個車禍事故都有申請行車鑑定報告,在這個前提下,法官檢察官就還是會參考初判表。
二、行車鑑定報告書
對於初判表的肇事責任歸屬的結果,若有疑慮或不服,那麼這時就可『繳費』3000元,向各縣市的交通監理單位(例如交通事件裁決處、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及判斷的事故發生始未與責任歸屬。
與初判表不同的是,裁決所的鑑定報告書會較『客觀』與『貼近』真實的認定結果,這邊要注意的是,需在6個月內申請,但若已經進入訴訟程序,就沒有6個月的限制,行車鑑定報告書是法院判斷結果的基準。
三、學術鑑定單位
※極高度專業色彩
學術單位進行車禍鑑定的方法,比起警察辛苦作成的初判表,或是交裁所的鑑定意見,將帶有更具科學、論理色彩。
例如,對於車禍結果的肇事主、次要因素,責任歸屬等,學術單位在鑑定過程中,常常藉由自然科學等學科專長,針對事故發生過程中的綜合因素,例如車輛結構體、頓位數、現場煞車痕、迴轉半徑、摩擦係數、力學、甚至數理向量等學科概念,綜合研判肇事的因素使法院參酌,釐清肇事責任歸屬。
對於普遍文科出身的法院組成員來說,面對由理工科專家提出的肇事責任歸屬判定結果,法院多半是「尊重」且「加以採納」了。
※鑑定的案件類型,通常情況較重大
因為是委請院校的專家進行鑑定,而且在找上這些大學院校以前,現行制度下已經有初判表、交裁所判斷制度進行過濾,學術單位進行鑑定的案件,許多其實是屬於「重大傷亡」的類型。
對應到刑法上,通常會牽連的是屬於「過失致死、致重傷」(或是業務過失致死、致重傷),賠償數額會高達百萬的案件。
※車禍鑑定的學術單位哪裡找?有用嗎?
目前主要包括:1.中央警察大學2.交通大學3.逢甲大學4.中華車輛肇事鑑定技術研究學會5.成功大學
車禍肇事的案件中,當事人向法院聲請車禍鑑定時,常常會進行責任歸屬的研判的學術單位。
不過這些進行車禍鑑定的學術單位,多半是要自費的,收費也比較高,目前僅有中華車輛肇事鑑定技術研究學會還是免費。
因此除非是針對初判表,或是各縣市監理所的鑑定或肇事責任判定結果不服,覺得「認定有誤」且有機會透過學術單位鑑定方法予以推翻的話,否則最終的結果可能會白忙一場且傷荷包。
所以向法院聲請調查證據,促請發函請專業學術鑑定單位時,都要慎重思考是否有必要喔。
另外,就算真的向法院聲請車禍鑑定,然而法院其實也不見得照單全收。如果法院參酌「初判表」、「監理所或交通部公路總局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結果,以及客觀的事證,認為已經「無再行聲請之鑑定必要時」,已經足以判斷肇事責任歸屬,或是事故案件非重大,欠缺請聲請大學單位鑑定的經濟效益時,那麼硬聲請也是徒勞無功,甚至招致「拖延訴訟進行」的責難喔。
若有任何服務、業務以及問題,歡迎用以下任一聯絡方式與我們聯絡!不管是來電詢問或是信箱諮詢,我們都將以最快的速度來服務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