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大的原因在於 認知的不同!!!
當事人、警察、法院,這三者的看法是完全不一樣的
當事人(民眾)常見看法:
A:奇怪嘿!你剛剛從後面撞我
B:是你自己緊急煞車 還怪我啊
A:你突然跑出來,我為了閃你,才撞到旁邊的機車阿
B:我明明有看,哪有突然跑出來啊
A:你東西沒綁好,害我為了閃避而摔車,有事嗎
B:東西掉了,你是自己沒有長眼睛注意看,才會摔車的
而以上的說法,其實與車禍鑑定結果,並沒有實際上的關聯
當事人陳述的僅僅是事實,簡單的說就是發生了什麼事
但是這並不能代表一個具體的結果。
警察看法:
警察的角度不在於事實的發生,而是在於交通的法規
也就是我們常看到的[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也稱車禍初判表]
裡面寫的可能肇事之原因,就是交通法規的部份,而不是事實發生了什麼
像是會寫到:
未注意車前狀況、轉彎未讓直行、左方車未讓右方車、變換車道未注意後方來車
這些後面的依據都來自於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等等交通法規來做判斷。
而初判表的結果時常過於片面,導致爭議多,常常只能僅供參考。
法院看法:
車禍鑑定人與法院最看重的要點在於 法理
什麼是法理? 容易點說:就是法律的道理
法理是以一個最高的視角來釐清車禍原因,信賴原則、侵權行為、經驗法則、過失
相抵、善盡原則、清道原則,都是車禍上常會運用到的法理。
(實務上我們可以看到判決書裡頭提到的,什麼什麼的原則,就是我們在說的法理)
結論:
現在我們可以知道說車禍鑑定的結果,不是那麼簡簡單單就可以認定的
單方面認定一場車禍原因,會失去掉他的合理性,所以從法理之角度來鑑定車禍事故
會是以一種綜合分析的方式來思考車禍原因,像是因果關係法、違規分析法 、現場
會勘法、注意禮讓法、跡證分析法 ;這些都是建立在法理的基礎上來做鑑定。
普通人下次遇到車禍,一定要請專業人協助,這樣才不會走一趟冤枉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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