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小姐某日早上在市區內開車,見到一名老翁走路搖搖晃晃,之後還突然跌倒在路邊,便趕緊下車將老翁扶起,當時老翁還向她道謝,接著老翁的家屬把他接走後就離開了,沒想到當天下午,竟收到警局通知,指老翁家屬要告她肇事逃逸刑責,請到警局一趟做筆錄,被告肇事逃逸不知情的狀況下,覺得很莫名其妙!!
什麼是肇事逃逸?肇事逃逸罪有什麼刑責上問題?會被關嗎?如何避免才不會背上肇事逃逸刑責?
一、什麼是肇事逃逸罪?
「肇事逃逸罪」的立法目的是為了讓車禍發生時,肇事者因為有肇事逃逸罪的規範,進而增加留在現場並幫助、救護被害人的機率,減少因為延誤就醫而產生的無謂傷亡,以提升公共安全。我國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指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有致人死傷而逃逸的情形,簡單來說,發生車禍事故,導致他人受傷,駕駛人卻沒有留在現場,或是留在現場卻隱身在人群中假裝路人,都可能算是肇事逃逸。簡單來說,不論你是不是肇事方,就算毫無責任,也要處理好車禍現場再離開,否則也會有疑似肇事逃逸刑責。
【動力交通工具】,依照法務部的解釋大概只有腳踩的腳踏車不會被罰,所以汽車、機車不用說,如果你是騎著電力推動的自行車,肇事也不能逃。
車禍沒撞到情況下,找誰才能避免肇事逃逸刑責問題?
其實這部分法院的想法跟大部分的學者的思維判斷不同,法律學者們大多認為會構成肇事逃逸罪之肇事者,一定是基於過失而肇事,才有可能構成此罪。如果是無過失或者根本是故意肇事,都不會構成本罪。不過我們的實務是持想反看法,也就是不管今天妳有沒有故意、過失、碰撞等,只要事故的發生與妳有關連性,產生「因果關係」,就會成立肇事這個要件。除此之外,如果車禍沒有任何人員傷亡(甚至現場根本沒有人,只有撞到車),這樣就不算肇事逃逸;不過可別以為沒有撞到人跑掉就沒事!還是會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面臨罰鍰、吊扣駕駛執照等罰責,記住一定要報警,如果不清楚有沒有擦撞到別人,記得地點聯絡事故地點警局協助有無民眾報案為前提,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
二、肇事逃逸刑責案例分享
(ㄧ)肇事逃逸知情
肇事逃逸被告人曾取得普通小型車之駕照,惟因肇事而於民國000年遭註銷,已無許可駕駛汽車之憑證,其明知駕駛執照已遭註銷,仍於000年,駕駛小客車,經無號誌路口,原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天候、光線、路面、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客觀上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未注意,而擦撞其前方停等紅燈之蕭先生騎乘機車,致蕭人車倒地,並受有左側足部撕裂傷,被告人另涉過失傷害罪部分,業經蕭撤回告訴,本院另為不受理判決)。
被告人知情其肇事致蕭倒地受傷,竟因另案遭通緝害怕而未下車,另基於肇事逃逸之犯意,不思救助,即逕行駕車離開現場而逃逸。經證人(路人)追緝下,發現肇事車輛,且他已棄車逃逸,證人返回車禍現場,並告知到場警察,經警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後,始悉上情。
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50條第1 項前段》汽車駕駛執照為駕駛汽車之許可憑證,由駕駛人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登記,考驗及格後發給之。汽車駕駛人,駕駛執照業經吊銷、註銷仍駕駛小型車或機車,處新臺幣(下同)6,000 元以上12,0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因交通肇事逃逸罪等案件,無駕駛執照駕車,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按刑法第59條之酌減其刑,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等情狀,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之同情,認為確可憫恕,且即予宣告法定最低度之刑,並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且已賠償完畢,犯後態度良好經本院合議庭裁定就肇事逃逸部分,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陳先生犯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二)肇事逃逸不知情
林先生在地下停車場倒車時不慎撞到蘇小姐的車,林先生雖然知道撞壞了B的車門,但因為光線不足卻不知同時也導致車中的B頭部挫傷。林為了逃避賠償撞壞B車門的責任,隨即駕車迅速離去。嗣後,蘇對他提出相關告訴。對於林而後隨即駕車迅速離去之行為,有可能構成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但林並不知其肇事行為致他人受傷,故行為人對肇事逃逸罪致人死傷欠缺認識,部分學說認為,如果肇事者沒有認識到自己肇事並且致人死傷,由於欠缺本最之故意,則其逃逸行為並不會構成肇事逃逸罪。但實務有不同之看法,如91年台上字第137號判決,故實務見解認為,就算行為人不知道其肇事行為致人死傷,而後隨之逃逸,亦有可能成立肇事逃逸罪。構成要件,行為人主觀上還是要有對自己的行為致人死傷有所認知,本例林並無此認知,而且本罪的立法理由在於「加強救護、減少被害人死傷,促使駕駛人於肇事後,能對被害人及時救護」之觀點,則若行為人不知其已致人死傷,因而離去,則縱使對行為人處罰,亦無法達成立法之目的,故不成立肇事逃逸罪。「肇事逃逸不知情不起訴」實在有點少見,加上肇事致人受傷能舉證通常也很困難。
三、結語
肇事逃逸罪的設計目的是用來保護用路人,隨交通的發達,車禍事故率增加,為了避免傷者在路中無人救助才立了本罪。但其實,碰到事故時互相幫忙才是社會相互扶持的美德,不管有無逃逸,重要是即時處理現場,不要逃避一時,卻換來了更重的罰責何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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