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台灣機車流量這麼大的國家,根據交通部公路總局統計,全台機動車輛的登記數累計高達2297.7萬輛,平均每位國民都擁有一輛機車,出門在外常常聽到長輩勸說出門要小心騎車,你不去撞別人,別人也會來撞你,三寶橫行等等之類的話語,意外總是措手不及且無可預料,變相的表達台灣交通道路標誌標線設計的混亂,萬一真的不幸發生車禍了,該神請什麼相關文件,要如何維護我們的權益,不讓法律給予給我的保障白白浪費掉。
員警到場處理完事故後後會給兩造各一張登記聯單,務必保存!當發生交通事故後交通警察現場會勘紀錄後都會給當事人一份做留存。
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內容有什麼?
交通事故發生時間、發生地點
當事人姓名及電話
當事人車牌號碼
交通事故處理員警
警察單位
若基本資料有誤,要立即向承辦員警反應
(二)什麼是[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
事發後七天後可以申請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是由承辦的員警依照當時發生的
人:當事人雙方的駕駛的車輛,機車?汽車?
事:當事人雙方的的駕駛路線,變換車道?直行?
時:當時候發生地的時間、晴天?雨天?、白天?黑夜?
地:當時候發生的地點,於哪個路口發生?
物:當下發生的標誌標線,三時向號誌?紅綠燈?雙黃線?
去做繪製
交通事故類別分為A1、A2、A3
下方備註欄僅為承辦員警針對雙方筆錄與現場狀況,蒐證後的初步意見
並非肇事責任之鑑定
(三)什麼是[道路交通事故現場照片圖]?
事發後七天可以申請道路交通事故現場照片圖
是承辦人員當下針對車禍事故所做的相關照片蒐證等等
基本上以以下幾種為蒐證重點,車禍狀況、監視器畫面、道路標誌標線、車牌號碼、車損位置、人員受傷部位、於哪個路口或地址發生的車禍……等等,都會蒐集相關佐證資料
(四)什麼是[初步研判分析表]?
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是根據當時車禍狀況、監視器畫面、行車記錄器等等,彙整起來所做的表單,表單上明研判雙方針對此次車禍的責任歸屬,與相關違規因素,但是都會備註初步研判分析表僅提供參考用,並非最終確定結果,若有疑義則應以車禍事故鑑定委員會之報告或法院判決為標準
(一)民眾線上申請或向警察機關申請:
https://tm2.npa.gov.tw/NM105-505ClientRWD2/TM01A01Q_01.jsp
1.案件資料申請登入內政部警政署全球資訊網/線上申辦/交通事故案件資料申請系統項下申請。
2.點選「交通事故資料申請」頁籤,勾選「我同意並了解以上隱私權保護政策及使用說明」、「所申請案件是否有人員受傷或死亡」及輸入「驗證碼」。
3.填寫交通事故申請資料(包含當事人資料、申請人資料及領件資料)。
4.勾選申請資料:現場圖、現場照片或分析研判表,得複選。
5.確認填寫資料無誤後按「送出申請」按鈕。
6.系統顯示申請編號,若有填寫電子郵件,則發送已申請通知。
(二)或者現在網路更發達!可以掃QR code填入資料即可聲請:
請掃描(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上的【QR Code】,它會帶入申請畫面!
(三)聯絡承辦員警,向承辦員警直接做申請
如果對於員警的初步研判分析表有異議,可以透過下列兩種管道申請車禍鑑定委員會,請鑑定委員重新對於此案件,做較為詳細的研判
1.自行申請:
可在事故發生6 個月內,帶著交通事故相關資料逕向發生地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但是這是需要費用的,先申請的一方須先繳交規費新台幣3000 元,繳交後車禍鑑定會會先向警方調閱資料,待資料齊全後通知雙方當事人到場陳述說明。
2.司法機關囑託:不限於六個月的的效力,也不需繳納規費
如果案件已經進入司法程序,如還在偵查,可以向當時的承辦檢察官提出車禍鑑定之申請,如已經進入起訴程序,可以向當時的承辦法官提出車禍鑑定之申請。
車禍鑑定的結果不會有肇事責任比例,只會有肇事原因,或者肇事主次因,糗沒有法律的強制力,僅供當事人雙方作為和解,亦或者給予法院作為判決依據,主次因大部分會以七成三成作為賠償比例,走到民事判決時,法官才會依照法官認知對於車禍給予肇事的百分比。
雖然鑑定意見書基本上法院都會採信,但是還是有概率法官會不予採納車禍鑑定委員會的意見報故書唷
五、申請車輛鑑定需要帶那些資料?
1.警方初步分析研判表
2.身分證明文件:(朋友不得為申請人)
當事人或配偶辦理:請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1份 繼承人或法定代理人辦理:請附與當事人關係證明文件、辦理者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車輛所有人(車主)辦理:請附行車執照正反面影本1份件、辦理者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如為公司請附證明文件,申請表中填列公司名稱並蓋公司大小章)
3.若有警方事故現場圖、行車紀錄器、監視器畫面請一併攜帶。
六、什麼樣的案件,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會拒絕受理呢?
1.鑑定案件進入偵查或審判程序中,且非經司法機關囑託者(須由司法機關轉送)。
2.進入司法機關訴訟程序者距肇事日期逾六個月以上者(司法機關函送無此限制) 但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歸責之事由而遲誤該期限者,不在此限。
3.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1款所指之道路(公路、街道、巷弄、廣場、騎 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範圍者 。
4.警察機關處理之案件已鑑定之行車事故案件。
若對於車禍鑑定委員會的報告有異議,得以收到鑑定報告意見書隔天起算三十天內,以書面方式向所屬車禍鑑定委員會申請覆議鑑定,費用為兩千元
若已進入司法程序,與鑑定委員會規範一樣,由司法機關囑託,不需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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