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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刁難該怎麼辦?預防車禍法律常見問題解決-保護自己權益

文章關鍵字: 過失傷害 車禍受傷 損害賠償

車禍發生,所引發的法律責任有三種,即刑事責任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常 見的車禍案例,汽車轉彎與機車直行車發生車禍導致機車受傷,本身汽車當事 人無照駕駛就會面臨到致人受傷刑責上問題、因無照駕駛行政責任處罰以及民 事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讓我們來探討個案,如果是撞人的當事人要如何賠償?如果是被撞的人要如何求償? 文章/車禍保險專家李明豐提供


  1. 機車的受害者自保權益方法
  2. 汽車的加害者自保權益方法
  3. 基本常見的車禍法律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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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機車的受害者自保權益方法

受傷

車禍當下如果有受傷即便是小擦傷請記得一定要就醫治療,為什麼要就醫呢?當 下可能還不會有任何疼痛症狀,但如果沒有就醫急診紀錄,車禍發生後一個月 突然身體撞擊部位疼痛就醫之後需要長期治療追蹤,反而沒有車禍當下急診紀 錄,很難作證明是因車禍導致受傷的唷!!

蒐證

車禍當下,即便受傷者請記得請處理員警協助你幫忙現場拍照,包含雙方車輛 損傷部位、路況、號誌等等,若不懂怎麼拍照就可以多拍幾張照片,以免時間 久了現場破壞無法還原,接著準備做筆錄,筆錄經過也是後續責任釐清以及和 解金額影響很大的因素,建議大家說明車禍當下前三秒經過情況即可,做完後 可轉達員警依據當事人須知規定,車禍七日後可向員警申請道路交通現場圖、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照片紀錄表,申請的用途,若現場景繪圖與當下所發生情況 不同,請記得一定要聯絡員警提出說明,若符合事實將可以做後續更正,很多 人會等初步研判表,但是這份資料是需要等一個月才能申請的唷!想盡快和解可 以先提前申請這兩份資料,對於道路交通現場圖的重要性,不論在法庭上或調 解以及車鑑會都是佔最主要的依據,車禍初步研判表僅作為參考,不得為理 賠、訴訟依據,當然申請這資料用途為何?主要是了解雙方有無違規事項。

調解

如何調解?如何求償?要怎麼協助呢?其實最簡單的做法,將所有損失項目先列出 清單,對於固定的財損(例如:薪資損失、車輛維修等等),對於精神賠償項目要 如何認定呢?當然精神賠償是沒有一定標準,在法院認定民事損害賠償原則已盡 量彌補作為基準,那要如何做對我們比較有幫助呢?其實只要依實際損失提出再 將受傷情況以及影響生活、工作、日常作息等等,再以協商溝通方式跟對方提出車禍後所造成的衍生負擔,先讓對方提出誠意多少可以彌補再作後續討論, 若要簽訂車禍和解書,請記得要清楚知道後續治療期間需多久,建議可以保留 兩年內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強制險),千萬別因為金額滿足就包含強制險醫療給 付,反而放棄強制險請求權。

二、汽車的加害者自保權益方法

車禍當下先協助現場維持交通順暢,同時,聯絡撥打「110」,現場拍照蒐 集相關跡證,避免後續責任釐清上有誤,接著做筆錄後,請記得聯絡保險公司 提出初險,了解我們有那些險種可以賠償於受害者,理賠金額範圍為何?因對方 有受傷,一定要關心他人受傷情況以及後續處理的方法,千萬別說「交給保險 公司理賠員處理」,車禍的發生最重要的是態度,我們第一階段做好,後續就等 蒐集相關資料保護自我的權益問題,車禍並非單獨以行為因素而做認定,反而 要結合其他因素做綜合判斷,並非當下對、錯就能清楚知道,除非闖紅燈因違 反號誌不遵守通行除外,否則都是需要先蒐證再作後續釐清的,千萬別因為行 為就先入為主,當然在行政處分上是無法避免罰則的,記得等通知做繳費了!! 後續賠償問題請別把受害者的問題都丟給保險公司理賠員處理,要保持兩方聯 繫了解目前進度讓受害者可以放心休養,因為保險只能賠償受害者民事上損失 並無法分擔刑責上過失傷害問題,請記得一定要保持關心聯繫囉!!

三、基本常見的車禍法律認識

刑法第 284 條

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 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 185-4 條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 刑。

民法第 184 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 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 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21 條第 1 項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 6,000 元以上 1 萬 2,000 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第 1 款:「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器腳踏車」。 第 3 項:「未滿 18 歲之人,違反第 1 項第 1 款或第 3 款規定者,汽車駕駛人及 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應同時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二、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21 條之 1 第 1 項:汽車駕駛人駕駛聯結車、 大客車、大貨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汽車所有人及駕駛人各處新臺幣 4 萬元 以上 8 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第 1 款:「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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