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肇事者倘若已經涉及刑事責任時,就成為「犯罪行為人」:
在刑事訴訟程序中分為偵查階段與審判階段。檢察官或司法警察知有犯罪而開始偵查,其目的在於追訴犯罪,探索事實真相,蒐集犯罪證據,確認犯罪嫌疑人,一方面洗刷無辜者之犯罪嫌疑,另一方面則就其偵查所得證據,向法院控訴涉嫌犯罪之犯罪嫌疑人,使其接受法院審判,以實現法律正義。在偵查程序中,肇事者因為犯罪行為尚在檢警單位調查蒐證當中,故稱為「犯罪嫌疑人」,依偵查之目的,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之一、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五條規定,肇事者必須接受檢察官及司法警察偵查訊問之傳喚,傳喚不到,又不具正當理由者,得請警察拘提之,拘提不到,得依法通緝。
二、肇事者之刑事責任:
在經過蒐證及調查偵訊後確有犯罪事實時,檢察官就會對肇事者向法院提起公訴。此時檢察官是原告,而肇事者就成為被告。在審判階段,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一條規定,被告必須出庭應訊,為自己主張權利。若被告無正當理由而不出庭,法院得請警察拘提被告,拘提不到時,得依法予以通緝。
三、不論在偵查程序或是審判程序:
犯罪嫌疑人、被告依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之規定,得隨時選任辯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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