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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調解流程申請?車禍調解不成怎麼辦?調解完法院認同嗎?

車禍調解委員會的功用是為了降低訴訟的案件數量,減輕法官的負擔,同時也避免司法資源的過度消耗。尤其車禍糾紛又這麼普遍,如果每一案件都要經由法官裁決,首先法官的工作量就增加了好幾倍,再者當事人光是排隊等開庭就天荒地老了!但是,如果對方都不來車禍調解委員會有用嗎?需要本人去嗎?調委會能為我做什麼?對方不去上法院調解會失敗嗎?

一、車禍調解委員會組成及功效

  • 調解委員均由地方上具有法律或其他專業知識及信望素孚之公正人士擔任,免費為民眾調解糾紛案件

(1)效力:

  • ◆ 1.調解經地方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

  • ◆ 2.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 ◆ 3.經法院核定之刑事調解,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其調解書得為執行名義。

 (2)優點:

  • ◆ 1.調解除勘驗費應由當事人核實開支外,不徵收任何費用或報酬

  • ◆ 2.調解之流程迅速簡單,可節省當事人因訴訟浪費時間

二、調解委員會車禍調解聲請到和解流程

1.調解聲請

由當事人向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以書面或言詞為之。

2.受理車禍案件

依據「鄉鎮市調解條例及相關法令」規定審查調解聲請書內容是否符合規定(車禍證明單)並予辦理。

3.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

調解委員會接受聲請後,七日內決定調解期日,並將通知書寄給雙方當事人。

4.調解

(一)調解結果可分為調解成立與調解不成立二種。

(二)當事人於調解期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原則上視為調解不成立。

(三)雙方當事人經過調解程序,因無法達成協議而調解不成立。

5.繼續調解

如果當事人有正當理由或調解委員會認為有成立調解之望者,得再另訂調解期日繼續調解。

6.移送偵查

告訴乃論之刑事案件經調解不成立者,調解委員會依被害人提出之聲請,將調解事件移請檢察官偵查,並視為聲請調解時已經告訴。

7.不成立證明書

調解不成立者當事人得聲請調解委員會給與調解不成立之證明書。

8.轉報

調解成立時,調解委員會應作成調解筆錄,當事人於認可各項記載與事實無誤後應簽名蓋章於其上。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5條》規定調解委員會應於調解成立之日起三日內報知鄉、鎮、市、區公所。

9.審核

鄉、鎮、市、區公所對於所有調解成立事件,均應於調解成立之日起十日內,不待當事人請求,一律依權責將調解書送請管轄法院審核。

10.調解案件

經法院核定成立,調解案件始視為調解成立。

三、對方不出現要留意調解期限

其實車禍調解時間並沒有規定期限,而是雙方真的無法共識,需要走訴訟程序,無論是刑事或民事訴訟都有追訴期與時效範圍,刑事案件發生後6個月內去地檢署提出過失傷害告訴民事賠償的時效是2年,如果車禍當事人無法在時間內申請車禍調解委員會,切記要提出訴訟。

也許會對方不到場會如何?

(一)無故未到

●1.調解委員會安排的調解,當事人沒有正當理由而不出席的話,直接視為「調解不成立」。

●2.法院安排的調解,當事人沒有正當理由而不出席的話,法院可以裁罰當事人新台幣三千元罰鍰,罰完錢之後一樣會面臨「調解不成立」的窘境。

(二)如果真的有事不能到

1.可以寫委任書,委託他人,以代理人的身分去幫你談,和解一樣有效力。

2.以電話或書狀向承辦調解的法院或調解委員會請假。

3.主動打電話跟對方告知,並可以與對方約定好其他時間,接著向調解委員會或承辦調解的法院要求改期。

(三)對方找不到人

●1.直接提告

雖然現在有許多的訴訟類型,已採取強制調解制度(例如車禍案件、家事案件),也就是說雖然提告了,但還是須經過法院調解這個程序,此時法院會寄發調解程序通知書或傳票,這時候因為是法院主導的,因此對方出席的意願會大幅提高,但如果對方還是不來,法院便會按照程序進入開庭審理。

●2.假扣押

若因為車禍受傷,而你駕駛的車輛也受到損害,且對方的駕駛行為確實有過失,那麼他就是因過失不法侵害你的身體權、財產權,依照民法侵權行為的法律關係,你可以請求對方賠償你所受到的損失。不過如果要藉著強制執行的方式來獲得賠償,那麼你還必頇要取得一個確定的終局判決,此時就可以向法院聲請假扣押,避免對方脫產然後求門無償。

3.因此,實務上的經驗,假扣押不僅可以確保自己求償權益,也有機會讓對方不理不睬的態度,轉變為不得不出來面對,但強烈建議還是需要找專業的協助幫忙,謹慎地討論後再決定要如何進行程序。

四、調解不成立上法院

根據民法第736條,「和解」是一種雙方互相讓步,停止紛爭的契約。在車禍案件中,和解必須當事人就某法律關係存否、內容及效力等有所爭執,為相反主張,而就該爭執互相讓步。和解契約必須具互相讓步性,即約定當事人拋棄權利之一部或承認負擔損失之一部,互相退讓終止爭執。如一方係拋棄全部權利或負擔全部損失,他方給付相當對價,不妨亦認有互相讓步。調解委員功能是讓第三人介入當事人的紛爭,藉此促成合理的解決方案,調解能否成立仍看雙方的意願與態度。 如果調解不成立,仍須透過訴訟程序才能化解紛爭。

五、結語

建議大家發生車禍還是要到調解委員會車禍調解,因為雙方車禍糾紛調解中能多一個「有中立的調解委員」。私下和解是雙方約定的契約行為,未來若有一方反悔,還是要浪費時間打官司,而調解委員會所得出來的「調解書」效力則等同法院判決,雙方是不可以再有異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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