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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車禍該怎麼處理,車禍可以事後報警嗎?

文章關鍵字: 車禍 報警 肇事責任 文章/陳煜皓 聯絡號碼0938830623

日前一名下課回家途中學生,紅綠燈正準備從綠燈轉紅燈,這名學生過去的時候是黃燈,被不同向待轉區阿伯撞到,不過說也奇怪,這名學生過去時還是黃燈阿~~怎麼會撞到阿伯?(事情有蹊蹺)

因此這名學生,也因為第一次發生車禍不知道怎麼處理,也缺乏實務上的經驗,阿伯說不要報警,學生不知所措當然當下也沒報警,自己默默去了醫院,事後想想不對勁而反悔,詢問了許多人車禍可以事後報警嗎?


  1. 那麼遇到這種情形的,當事人報案交警還會受理嗎?有什麼救濟途徑可循?
  2. 如果車禍事後才報警,並沒有保留現場,警方會怎麼做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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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那麼遇到這種情形的,當事人報案交警還會受理嗎?有什麼救濟途徑可循?

對此,新《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146號令)第十八條規定: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後當事人未報警,在事故現場撤除後,當事人又報警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本規定第十六條規定的記錄內容予以記錄,並在三日內作出是否接受案件的決定。

 

補報警須具備資料

  1. 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事故現場照片
  2. 行車紀錄器,證明車禍的發生
  3. 對方車牌號碼

有了足以證明車禍確實有發生的資料後,就可以與轄區的警察單位聯繫。若不知道由哪個轄區單位負責的話,可以透過110來詢問,並請接線員警協助。

交通事故發生時未報案,事後報案怎麼處理?

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當事人情況事後報案案件是指當事人未在交通事故現場報警,事後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交通事故案件。交通事故發生後,當事人有義務及時報案、保護現場,但可能為搶救傷者或是缺乏常識,致使事後報案,現場遭破壞。

對此,新《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146號令)第十八條規定:

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後當事人未報警,在事故現場撤除後,當事人又報警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本規定第十六條規定的記錄內容予以記錄,並在三日內作出是否接受案件的決定。

經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實存在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受理,製作受案登記表;經核查無法證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實存在,或者不屬於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的,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並說明理由。

新《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工作規範》第二十二條規定「:

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後當事人未報警,在事故現場撤除後,當事人又報警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十六條規定的記錄內容予以記錄,並在三日內根據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或案件線索,對事故發生地點的道路情況、事故車輛情況等進行核查,查找並詢問事故當事人和證人。」

經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實存在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受理,製作《受案登記表》,並告知當事人;經核查無法證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實存在或者不屬於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的,應當製作《不予受理告知書》,註明理由,送達當事人;經核查不屬於道路交通事故但屬於公安機關管轄範圍的案件,應當移送公安機關相關部門,並書面告知當事人,說明理由;經核查不屬於公安機關管轄的案件,應當告知當事人向相關部門報案,並通知相關部門。

如果當事人雙方在交通事故發生後都沒有及時報案,這確實給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查證案件事實和認定事故責任造成一定困難。

因此,對於事後報案的:

第一,當事人要提供證據或案件的線索,交警才能查詢當事人和證人,核查事故地點的道路情況、車輛情況,證明事故的真實性。

第二,如果事故真實存在,交警會受理,製作《受案登記表》。

如果因為事後報案,導致部分證據缺失,交警無法查清事故的基本事實和事故成因,交警就無法出具事故認定書,劃分當事人的事故責任。只能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

事故證明會載明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當事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分別送達當事人,並告知申請覆核、調解和提起民事訴訟的權利、期限。

當事人可就賠償問題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如果經核查也不能證明事實存在或不屬於交警部門管轄,交警應當製作《不予受理告知書》。

第四、交警作出受理與不受理的時間是三個工作日

如果車禍發生當下沒有報警,事後才向警方備案,可能會使肇事責任難以釐清,並影響後續的理賠流程。

「就算理賠人員第一時間到現場,也不代表就一定可以理賠!」郭偉德說,許多車主以為只要理賠人員有到現場,後續理賠就一定會下來,事實上,理賠人員到現場,只能進行「損失的查證」,也就是先把車禍雙方的損失記錄下來,如果車主沒有肇事責任,任意第三人責任險是不會理賠的

正解:車主要有肇事責任,才會賠!

車禍發生後,若對方被撞傷,或車子受損比較嚴重,不少車主會認為自己有投保任意第三人責任險,一定能賠給對方,而私下先向對方允諾賠償,這是錯誤的觀念。

任意第三人責任險與強制險不一樣,是採過失責任制,也就是當車主有肇事責任,依法必須負擔賠償責任時,任意第三人責任險才會理賠。新安東京海上產險汽車險理賠部經理滄振指出,車禍發生時,被撞的一方不一定是對的,應該從交通法規判斷路權的優先順序來確定雙方肇事責任。

例如,A車變換車道時沒有注意左右安全距離,結果遭B車從後方追撞,即使A車受到的損害較嚴重,但是如果B車沒有超速,且依規定保持行車間距,而被交通事故裁決機關認定不需負肇事責任,則B車所投保的任意第三人責任險自然也不會理賠。

二、如果車禍事後才報警,並沒有保留現場,警方會怎麼做筆錄?

車禍後,並未保留完整的第一車禍現場才報警,警方大部份只會依據雙方車主的呈述來做筆錄。

車禍之後,可以補報警

事後補報警的原因,不外乎是事故當下認為不怎麼嚴重,或是當下已經達成了共識和解,但有人在事後想想不對勁而反悔。
無論補報警的原因為何,下面幫大家整理事故後「補報警」,最好需要具備的資料:

  1. 照片:為事故現場拍個照,是基本中的基本,這些照片是向警察說明車禍情況的最好依據。
  2. 行車記錄器:用以證明車禍的發生。
  3. 對方資料:包含對方的車牌與當時取得的資訊,可以是對方的名片、手機號碼、聯繫方式等。

有了足以證明車禍確實有發生的資料後,就可以與轄區的警察單位聯繫。若不知道由哪個轄區單位負責的話,可以透過110來詢問,並請接線員警協助。

與轄區警察單位聯繫時,請描述事發情況,並告知事後補報警的主要目的,可以是「對方事後翻臉」、「保險公司要我報警」、或甚至「我想要安心」等等,並告知已準備的資料,在知道我們的需求後,警察才能夠更妥適的提供協助。

小提醒:因為警察會要求我們重新回到事故現場,所以建議先與警察約個時間,再進行補報警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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