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馨典藏 - 車禍鑑定權威論文【Ⅰ】

監察院通過糾正「交通管理機關」,未能妥善辦理道路交通事故相關業務!《1》

糾正案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七日發文,文號:(91)院台交字第0912500039號)

壹、被糾正機關:內政部警政署、中央警察大學、台灣警察專科學校及交通部。
貳、案由:交通管理有關機關未能妥善辦理道路交通事故相關業務,影響人民權益,損害政府形象,爰依法糾正案。
參、事實與理由:
按道路交通事故(車禍)係指因汽車或動力機械在道路上行駛,致有人傷、亡或車輛財物損壞之事故。據警政署統計,八十九年我國(台灣地區)共發生各類道路交通事故十六萬五、○五三件,造成三、三八八人死亡(依衛生署統計為五、四二○人),六萬六、六八七人受傷;遠高於同年因刑案被害三六九人死亡(不含駕駛過失造成三十二人死亡),八、六九一人受傷(不含駕駛過失造成一、八○九人受傷)。道路交通事故每年造成成千上萬個破碎家庭,以及嚴重而長期之經濟、精神等負擔,至於財物損壞、醫療支出之直接損耗超過數百億元台幣,為降低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傷亡,應對肇事情形加以分析,改善道路工程、交通法令等方面之缺失。而在事故發生之後,刑事、民事責任之歸屬是否公正,攸關當事人權益至鉅。從第一線員警接獲報案,趕抵現場處理之際,實即代表國家關於道路交通事故法律程序之進行。司法機關對於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之偵審,極為仰賴警方對於肇事現場之調查與處理紀錄,以及專業機關對於事故的鑑定意見。然我國警察機關之交通事故處理與鑑定機關之運作機制,迄未建立公信力,其品質為國人所詬病,影響人民權益,損害政府形象,亟待正視問題,查察病因,謀求改善。謹就各有關機關之缺失臚陳如次:
一、警察機關處理道路交通事故運作面之缺失
(一)處理品質未獲當事人及鑑定機關認同
民眾關於警方處理道路交通事故(車禍)之陳訴層出不窮,主要在於處理人力不足,到場太慢,未即時通知家屬,處理員警不夠專業,裝備器材缺乏,蒐證不全,未完整拍攝相關跡證,現場圖測繪疏漏及誤差,態度欠佳,造成被害人或家屬二度傷害,刁難或拒絕提供交通事故證明書、肇事現場圖、照片等資料,遺失證物、資料,以及質疑處理不公等事項。再者,根據交通大學運輸工程與管理學系張新立教授等五人於八十九年所作研究「行車事故鑑定制度改善方案與相關運作機制研擬之探討」,針對政府機關、警政機關、監理機關、學術界、保險界、司法界、相關民間公(協)會及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所作之問卷調查,警方對於道路交通事故的「非專業蒐證」方式,導致警察機關所蒐集的資料不符鑑定機關的需求,進而嚴重影響事故鑑定品質。加上民眾對於事故發生之處理程序瞭解不足,對於保留相關跡證、確認筆錄等之認知不足,致使事故資料失真或品質不佳,造成事後相關責任之歸屬與保險理賠事宜產生許多爭議,事故鑑定品質低落的外在影響因素主要關鍵即在於警方「非專業蒐證」的處理品質。此一結論與本院諮詢之交通工程管理及實際從事鑑定業務之專家學者看法一致。
(二)員警交通事故處理專業能力普遍不足
絕大多數刑案行為人有其犯罪動機,但道路交通事故之發生大部分繫乎有無遵守交通規則而已,且攸關重建現場之現場跡證易遭受破壞,不若刑案現場可視需要封鎖保存,如跡證採集有所疏漏,事後即難以補救。為減少對於交通之影響,處理過程要求迅速,故採證及調查之難度甚高,處理員警應妥適斟酌及控制現場各種狀況,依序進行救護、定位、路況排除、現場測繪、照相、蒐集證物、訊問當事人及證人等,若無充分之專業能力與實務經驗,實難滿足需求。惟迄今除台北市、高雄市、台中市等少數縣市警察局係由該局交通警察(大)隊專責處理道路交通事故現場,以及警政署推動之下,十一個縣市警察局的二十六個分局自八十九年起試辦由專責警力處理道路交通事故之外,以往縣市警察局一直交由事故當地分駐(派出)所員警負責處理,該等員警大多數缺乏關於道路交通事故處理之最基本教育訓練,僅賴有限之經驗傳承,勤務頻繁之下,遇有處理道路交通事故動輒影響交接班,又因欠缺充足之專業素養,經常受到指責,甚至因而受到處分,乃將處理道路交通事故視為畏途,不乏鼓勵當事人和解息事,甚至有員警自行付費央求同仁代為繪製現場(比例)圖。茲再說明如次:
1.現場圖之製作極具技術性,且該圖為協助研判肇事現場各物體相對空間最重要的證據,如果誤差過大,對當事人權益將會產生重大影響,這項工作經常因未處理完善,引起當事人不滿與誤會,激憤指責偏袒不公。警政署於八十九年針對道路交通現場處理實施大規模訓練之前,處理員警多數對於交通處理所學有限或根本未學,主要係由實務中累積經驗,所畫的集中於事故結果,無法顯示原因的部分,以及因、果之間的時間差、空間差與速度差。又為爭取時效,降低對於交通的影響,或礙於天候,經常先於事故現場繪製現場草圖,回單位後,再依先前測量所得數據及現場關係位置完成現場圖,但即使經驗豐富之員警,所繪製之現場圖仍無法避免常見的失誤,如對象及人車物位置錯誤,大小比例不分,尺寸標示錯誤,重要之距離未量,漏畫重要跡證,及閃黃(紅)燈號誌、讓、轉彎或直行、速限標誌等影響路權、責任之交管設施,而量畫一些不重要的跡證距離,相關位置矛盾,暴露員警處理道路交通事故之專業能力普遍不足,欠缺足夠之技巧與要領。
2.攝錄影可將現場易消逝的跡證詳實加以記錄,為現場圖所無法替代,惟處理員警因專業能力與裝備等因素,忽略了拍攝現場相片的重要性,或拍攝一些無證據價值的相片,或忽略了應拍攝的重點及拍攝之後妥予整理。依現行作法,交通事故涉及刑案部分,由刑事警察偵辦及移送,交通與刑事警察兩者間必須有效整合。惟實際作業上,一件案子分成交通事故與命案處理,問筆錄的沒看過現場,刑事警察移送的資料未會辦交通警察的意見與紀錄,對於照片、錄影帶、筆錄等相關紀錄的數量欠缺明確記載或遺失等情形,屢見不鮮。依據統計,八十二年至八十九年之間,台灣省歷年道路交通事故覆議案件有百分之九無照片,百分之五因資料不足無法覆議。
3.交通鑑識必須就人、車、路、環境及行為五項完整運用分析,道路交通事故在發生之前、中、後階段,均會在現場留下許多跡證,對於現場重建所能發揮的作用不盡相同,有些足以研判肇事原因,有些僅能作為佐證資料,有些則缺乏關聯性,一位合格的事故處理人員必須對於各種跡證有深切瞭解,例如落土、人車終止位置、輪跡、滑痕、煞車滑痕、撞擊滑痕、側寬滑痕、拖痕、胎痕、印痕、道路損壞痕跡、散落物等不同種類之路面跡證。處理現場員警必須具備在三十分鐘之內洞察及分辨現場所有人、物之類型(pattern)的專業能力,即使是刑事警察也不具備此種能力,實難以期望分駐(派出)所的行政警察達到此一程度。目前交通事故傷亡現場迄未被視為刑案現場,在採集跡證方面,由何人採集、如何採集、乃至於保存問題,遠不如刑案嚴謹,尤其在人、車(機械問題)部分幾近於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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