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馨典藏 - 車禍法律Q&A【Ⅰ】

車禍發生後、可能發生的法律責任?

車禍發生後可能發生下列法律責任:
一、行政責任交通事故引發之行政責任,係指交通事故發生過程及發生後,行為人有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等法令之不當行為,依規定予以罰鍰、記點、道安講習、吊照等行政罰之責任。茲分述如下:

1.吊銷駕駛執照2.吊扣駕駛執照3.吊扣汽車牌照4.罰鍰5.記點6.道安講習

二、刑事責任
交通事故引發之刑事責任,主要係因當事人違反刑法等規定,而應接受國家刑事相關法律以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等刑罰制裁,以達懲罰、教化行為人,並預防犯罪及維持社會秩序之目的。車禍事件所涉及之刑事責任舉其主要者敘述如下:
1.重大違背義務致交通危險罪2.肇事逃逸罪3.過失致死罪○元以下罰金。4.過失傷害罪5.毀損罪6.告訴乃論

三、民事責任
車禍之發生每每造成他人生命、身體、財產、人格之損害,故肇事者應負擔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以回復他方車禍發生前之原狀或填補他方之損害,此即車禍之民事責任。
(一)請求權基礎
在探討車禍民事責任,需瞭解民法上之請求權基礎,也就是說係依民法那一條條文向加害者請求損害賠償。茲將主要相關條文列舉如下:
1.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
2.動力車輛駕駛人責任
3.其他條文:a.共同侵權行為責任b.法定代理人責任c.僱用人責任

(二)請求範圍
我國關於損害賠償範圍規定之條文主要有:民法第192條第1、2項分別規定:「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葬費之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被害人對於第三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加害人對於該第三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93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94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民法第195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民法第196條規定:「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

民法第216條規定:「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視為所失利益。」及民法第217條第1項規定:「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依上述條文之規定,可大概依下列分項說明之
1.受傷情形:傷者可請求之項目為:
a.醫療相關費用。
b.因行動不便之往來必要交通費用。
c.看護費用,親人看護也可以請求。
d.工作損失:復原期之薪資。如有喪失勞動能力之損害,併可參酌
勞動基準法之強制退休年齡,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請醫師
評估喪失勞動能力等級,依霍夫曼計算法扣除中間利息。
e.精神慰撫金等。

2.死亡情形:死亡情形可得請求之項目如下:
a.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葬費之人,請求支出費用之償還。其中殯葬費係指收殮及埋葬屍體之必要費用,至於樂隊費用、作七百日對年費用、人際往來應酬之毛巾喪宴費用等不在請求之列。
b.受害人法定親屬之扶養費用,一般常見者為配偶、子女及父母之扶養費用請求權,惟須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要件(如係直系血親尊親屬僅須不能維持生活即可)。扶養費用之請求一般均參酌平均餘命表或距成年之年數,依霍夫曼計算法扣除中間利息。
c.受害人法定親屬之精神慰撫金…等。

3.物損情形:物損可得請求之項目如下:
a.修理可能時,可請求零件費(需折舊)、工資、搬運費。修理不可能時,其殘值。如為中古品,則可以鑑定或依所得稅法第51條以下規定之折舊方法處理。例如汽車耐用年數為五年,每年折舊0.369。
b.營業利益之損失。
c.代步費用。

(三)時效規定
民法第197條第1項規定:「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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